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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区起重固定式标准
作者:无锡君通阅读:336

无锡市陆区起重装卸机械有限公司

企业标准

LQQZ 3—2022

港口固定式起重机

2022-10-08 发布 2022-10-08 实施

无锡市陆区起重装卸机械有限公司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有关规定编制。

本标准由无锡市陆区起重装卸机械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无锡市陆区起重装卸机械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笠。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22-10-08。

本标准适用于厂内生产,质检以及安装使用。


港口固定式起重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额定起重量为 3t~40t 的港口固定式起重机厂内制作,检验以及出厂安装标准 。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内河、港口露天作业的固定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其取物装置为吊

钩、抓斗、电磁吸盘、集装箱吊具,或同时利用其中两种或三种。

对于额定起重量大于 40t 的固定式起重机和其他环境下使用固定式起重机,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T 3811-2008 起重机设计规范

GB/T 985.1 气焊、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和高能束焊的推荐坡口

GB/T 985.2 埋弧焊的推荐坡口

GB/T 6067.1-2010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 1 部分:总则

GB/T 5905 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

GB/T 1231 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

GB/T 3098.1-2010 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

GB/T 3098.2-2015 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母

GB/T 7251.1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 1部分则

GB/T 1247 埋弧焊用热强钢实心焊丝、药芯焊丝和焊丝-焊剂组合分类要求

GB 12602 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

GB/T 14048.1-2012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 1部分:总则

GB/T 14406-2011 通用门式起重机

GB/T 27546-2011 起重机械滑轮

GB/T 29560-2013 门座起重机

GB 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JB/T 6406 电力液压鼓式制动器

JB/T 7019 工业制动器 制动轮和制动盘

JB/T 7020 电力液压盘式制动器

JB/T 12477 起重机用底座式减速器

JB/T 12478 起重机用立式减速器



3 型式分类与基本参数

3.1 典型起重机型式分类

3.1.1 起重机按取物装置分为:

a) 吊钩式起重机;

b) 抓斗式起重机;

c) 电磁式起重机;

d) 集装箱起重机;

e) 两用起重机(电磁+抓斗、吊钩+抓斗或吊钩+电磁);

f) 三用起重机(吊钩+可缷的电磁铁及可缷的马达抓斗)。


3.1.2 起重机按操纵方式分为:

a) 司机室操纵起重机(司机室内联动台或控制器操作);

b)  无线遥控操纵起重机(采用遥控器操作);

c) 多点操纵起重机(采用司机室和遥控器分别操作)。

4    基本要求

4.1 起重机各机构及其布置、机构部件的构造和功能,应符合 GB/T 24809.1 及 GB/T 24809.4 的规

定。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应符合 GB/T 3811、GB 6067.1 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4.2 使用性能

4.2.1 起重机的起重能力应达到额定起重量(对于幅度可变 起重机,按幅度规定起重机的额定起重

量)。额定起重量规定为:

a) 对于固定式吊具的起重机,其额定起重量是指吊挂在起重机固定吊具上重物的******质量;

b) 对于可分式吊具的起重机,其额定起重量指可分吊具的质量与吊挂在起重机可分吊具上重

物的******质量之和。

4.2.2 与起重机使用有关的参数,应符合用户在订货合同中提出的要求。

4.2.3 抓斗应符合所抓取的物料特性要求,抓斗抓满率不应小于 90%。

5  设备生产

5.1 总则

起重机的生产安全与设备防护应符合 GB 6067.1、GB/T 3811-2008 第 9 章和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5.2 起升机构

5.2.1 制动器应采用常闭式。制动系统在失电或断电的情况下,制动器仍能制动并支持住载荷。制 动系统任何延时制动,均应保证能安全地制动住 荷。

5.2.3 应设置上、下终点限位装置和上、下终点前的减速装置。

5.2.4 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限制器应符合 GB 12602 和 GB/T 24810.4 的规定。

5.2.5对吊钩以外的取物装置(如可卸起重电磁吸盘、可卸抓斗)供电电缆的收放速度,应保证电 缆受力合理,在升降过程中电缆不应与起重用钢丝绳发生接触、摩擦。


5.2.6 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小于 3 圈;当

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高点时,卷筒上还宜留有至少 1 整圈的绕绳余量。

5.2.7 具有起升机构和开闭机构的起重机,计算每个机构的承载和功率时,应考虑载荷在各个机构

之间的分配。每个机构的制动器应至少能支持住总起升载荷下降力矩的 125%。起升开闭机构应能对

每个制动器都能单独测试。

5.2.8 额定载荷止后,起升机构再启动时,载荷不应出现瞬时下滑现象。

5.3 变幅机构

5.3.1采用常闭式。制动器安全系数的选择应符合 GB/T 3811-2008 中 6.1.4.5 的规定。

5.3.2变幅应设置******工作幅度终端限位装置及到达终端前的减速限位装置和最小工作幅度终端限位装置及到达终端前的减速限位装置。

5.3.3 应安装防止吊臂后倾装置,在突发大风或突然卸载时应能防止吊臂向后倾翻。

5.3.4 对于采用钢丝绳变幅的起重机,当臂架到达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除固定绳尾的

圈数外,对于采用平衡或钢丝绳变幅机构不应少于 3 圈,对于非平衡式钢丝绳变幅机构宜不少于 3

圈。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同起升机构。

5.3.5 应安装从司机位置可读出吊臂角度或幅度的指示器,除非载荷额定值不受变幅幅度的限制。

伸缩吊臂应安装从司机位置可读出吊臂长度的指示器和采用起重力矩限制器。

5.3.6 等载变幅的起重机,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非等载变幅起重机,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和起重 力矩限制器

5.4 回转机构

5.4.1 回转机构应能以可控的加、减速度平稳地起动和停止。

5.4.2 对于有自锁可能的回转机构,应装设极限力矩联轴器。极限力矩联轴器的极限力矩值的计算

应符合 GB/T 3811-2008 中 6.1.3.6 的规定。

5.4.3必要时,应装设回转锁定装置。但在回转机构的传动装置中有自锁环节的特殊场合,如能确 保不发生超过许用应力的运动或失效,也可以不用制动器。

5.4.4 需要限制回转范围时,应装设回转角度限制器。

5.4.5 应设有制动器,制动器安全系数的选择应符合 GB/T 3811-2008 中 6.1.3.5 的规定。

5.4.6 当采用液压或机械制动器时,应设置能切断同步电气的联锁装置。当回转部分需要锁定

时,由******非工作风载荷形成对回转部分的力矩产生的力应由制 器和机械锁定装置承受;但是,锁

定的性能不应依赖这两者的组合。当不设置机械或液压式电动锁定常闭式制动器时,应采用机械式锁

定装置(例如销轴或其他嵌合式)来锁定回转运动。

5.5 司机室

5.5.1 司机室应符合 GB/T 20303.1、GB/T 20303.4 和 GB/T 6067.1-2010 中 3.5 的规定。

5.5.2 司机室应设有门锁、灭火器和电铃或警报器,必要时还应设置通讯装置。

5.5.3 应在司机方便操作的地方设置急停开关。

5.5.4 司机室应采取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

5.5.5 司机室仪表的布置要使司机能随时观察到仪表的数据或指示信号。

5.5.6 司机室应具有符合结构要求和操作安全的******视野。

5.5.7 司机室内的适当位置至少应有一个备用插座。

5.6 通道与平台、栏杆、梯子

起重机的通道与平台、栏杆、梯子的设置应符合 GB/T 6067.1-2010 中 3.6~3.8 的规定。


5.7 电动机

5.7.1 应优先选用符合下列标准的电动机:JB/T 5870、JB/T 7076、JB/T 7077、JB/T 7078、

JB/T 7842、JB/T 8955、JB/T 10104、JB/T 10105。视需要也可选用符合 GB/T 21972.1 的变频电

动机或符合 GB/T 21971 的多速电动机。

5.7.2 各机构驱动电动机应符合 GB/T 755-2008 和各专用电动机的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

5.7.3 电动机的容量校验应符合 GB/T 3811 的规定,并保证在额定负载时能安全、可靠地实现启动、 加速和运转。

5.8 钢丝绳

5.8.1 钢丝绳应符合 GB/T 8918 的要求,优先采用线接触钢丝绳。用于多层卷绕时,应采用符合

GB/T 8918 中的钢芯钢丝绳。

5.8.2起升高度较大或起升使用单倍率的起重机,应采用非旋转钢丝绳。采用其他钢丝绳时,应有防止吊具旋转的装置或措施。

5.8.3 起升机构和非平衡变幅机构不应使用接长的钢丝绳

5.8.4 钢丝绳绳端的固定和连接应牢固、可靠,便于检修并应符合 GB/T 6067.1-2010 中4.2.1.5 的规定。

5.9 制动轮和制动盘

5.9.1 制动轮上不应有裂纹,成品制动轮的制动面上不应有影响使用性能的铸造缺陷。

5.9.2 钢制制动轮的制动面应进行热处理,淬硬层深度不应低于 2mm,表面硬度为 35HRC~50HRC,

深 2mm 处硬度不应低于 28HRC。

5.9.3 制动盘应符合 JB/T 7019 的规定。末级轴(例如卷筒)上制动器的制动盘,不应低于 GB/T

1591 中的的 Q345B 钢。

5.10 制动器

5.10.1制动器GB/T 3811 与 GB 6067.1 的相关规定。

5.10.2力液压鼓式制动器应符合 JB/T 6406 和 JB/T 10603 的规定。

5.10.3当机构驱动绞车设计成可以通过控制液压泵的排量或直接控制装在绞车上的液压马达的流 量来控制各机构的运行速度,并且在以下情况下,可不需要动态制动器:

a ) 控制装置不应用软管直接连接到执行元件需控制的油口处;

b) 控制装置需要来自动力源的正压力,在发生控制失灵或失去动力的情况下可自动释放和启动,

使绞车或液压泵平稳停止。


5.11 联轴器

5.11.1 鼓形齿式联轴器应符合 GB/T 26103.1-2010、GB/T 26103.3-2010 或 JB/T 8854.2 的规定。

5.11.2 弹性套柱销联轴器应符合 GB/T 4323 的规定。

5.11.3 十字轴万向联轴器应符合 JB/T 5901 的规定。

5.11.4 不宜采用有可能使制动轮(盘)产生浮动的联轴器。

5.11.5 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中,应保证联轴器的弹性元件即使损坏也不能发生危险运动。

5.11.6 回转机构中采用液压力联轴器或等效装置以降低启动冲击时,制动系统应安装在液力联轴器 的输出端。

5.12 减速器和齿轮传动

5.12.1 应优先选用符合如下标准的减速器:JB/T 8905、JB/T 12477、JB/T 12478、JB/T 12479、

JB/T 9003、JB/T 10816、JB/T 10817。

5.12.2 选用其他减速器时,硬齿面齿轮副的精度不应低于 GB/T 10095(所有部分)中的 6 级,

中硬齿面则不应低于 8-8-7 级。

5.12.3 如用开式齿轮传动,则齿轮副精度不应低于GB/T 10095(所有部分)中规定的 9 级。

5.13 滑轮和卷筒

5.13.1 滑轮、卷筒的卷绕直径尺寸应符合 GB/T 3811-2008 中 6.3.3.1 的规定。

5.13.2 滑轮槽底半径允许偏差应符合 GB/T 27546-2011 中表 1 的规定。

5.13.3 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脱出绳槽的装置或结构。在滑轮罩的侧板和圆弧顶板等处与滑轮本体

的间隙不应超过钢丝绳公称直径的 0.5 倍。

5.13.4 滑轮槽表面应平滑,并且没有会造成钢丝绳损坏的缺陷。

5.13.5 滑轮轴承采用单独的油孔逐个进行润滑。自润滑的轴承可不按此要求。

5.13.6 滑轮端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2mm。

5.13.7  钢丝绳与滑轮槽的偏斜角不应大于 5 度。

5.13.8  卷筒上应排列整齐。钢丝绳绕进或绕出卷筒时:单层缠绕钢丝绳对绳槽的每一侧的偏斜角不应大于5 度;光面卷筒或多层缠绕钢丝绳偏离卷筒轴线垂直平面的角度不应大于2度。卷筒上应设有防钢丝绳脱槽装置。

5.13.9 多层缠绕的卷筒,应有防止钢丝绳从卷筒端部滑落的凸缘。当钢丝绳全部缠绕在卷筒后,凸

缘应超出最外面一层钢丝绳。超出的高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1.5 倍。

5.14 吊钩

锻造吊钩应符合 GB/T 10051.1~10051.12-2010 与 GB/T 6067.1-2010 中 4.2.2 的有关规定。

5.15 缓冲器

应优先选用符合 JB/T 12987、JB/T 12988、JB/T 7017、JB/T 10833 规定的缓冲器。

5.16  抓斗

选用或设计的抓斗,应根据用户所须抓取的物料品种型状及物料的比重来选取,如抓取粉状物、

砂子及粮食物料时,抓斗的斗口接触处的间隙不应大于2mm。


5.17 遥控装置

起重机的无线遥控装置应 JB/T 8437 的规定。

5.18 回转支承装置

5.18.1  回转支承结构部分应该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水平度和平面度,具有光滑的支承安装表面,

满足回转要求。回转支承应有足够的可靠性,承载能力满足起重机回转部分的载荷要求。

5.18.2 滚动轴承式回转支承应符合 JB/T 2300 的要求。

5.18.3 回转支承与驱动齿轮运转时应平稳无敲击噪音。

5.18.4 回转支承安装时,连接法兰平面偏差不应大于表 8 规定的数值。

表 8

100mm 范围内安装法兰平面偏差值/mm

滚道中心圆直径/mm

单排四点接触式 三排滚柱式

1000~2000 0.20 0.15

2000~2500 0.25 0.17

>2500~4000 0.3 0.20

>4000~6000 0.4 0.30

5.18.5 定柱式回转支承中,上支承中心与下支承水平轨道中心偏差 e 不应大于支承高度1/1500。

5.19 润滑系统

5.19.1 除具有润滑功能的轴承外,对其他有相对运动的运动副均应进行润滑。起重机应配有润滑图,

表明润滑部位、周期、油(脂)牌号,各润滑点应有标志,润滑点的位置应便于安全接近,对起重机应

按说明书定期润滑。起重机出厂前应对润滑油路各部位逐个检查,并确保其畅通。

5.19.2 如果采用集中润滑,回转轴承宜设独立的润滑系统。

6 金属结构

6.1 材料

6.1.1承载结构件钢材的选择应符合 GB/T 3811-2008 中 5.3 的规定。

6.1.2 用于制造起重机的材料,应有材料生产厂或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材质证

明,对重要构件材料应抽样化验和试验,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承载结构的

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

格保证,焊接承载结构以及重要的非焊接承载结构采用的钢材还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证。


7 主要构件联接

7.1 焊接

7.1.1 焊条与焊丝的选择应与主体构件材料强度以及焊缝所受载荷类型相适应。手工焊接用焊

条应符合 GB/T 5117 或 GB/T 5118 的规定,焊丝应符合 GB/T 5293 或 GB/T 8110 的规定。自动

焊接或半自动焊接采用的焊丝和相应的焊剂应符合 GB/T 5293、GB/T 12470 的相关规定。气体保

护焊使用的氩气应符合 GB/T 4842 的规定,焊接用二氧化碳气体的纯度不应低于 99.5%.


7.1.2 焊缝坡口和接头构造应符合 GB/T 985.1、GB/T 985.2 和 GB/T 324 的规定 连接组装的偏

差应符合 GB 50205 的规定。特殊需要的坡口形式和尺寸,可按具体情况规定并在图样注明。

7.1.3 所有重要焊缝均应进行外观检查,不应有漏焊、烧穿、裂纹、气孔、未熔合、严重咬边、 夹渣、熔瘤、凹坑等影响性能和外观质量的缺陷。

7.1.4 设计文件规定或外观检查怀疑有裂纹的焊缝,应进行表面探伤,进行做超声波探伤或射线探 伤。

7.1.5 全焊透熔化焊焊接接头的焊缝等级按 JB/T 10559 分级,在产品图纸上或工艺文件上应 注明焊缝等级,焊缝缺陷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1 级焊缝:焊缝表面质量应达到 GB/T 19418 中的“B”,焊缝内部质量应进行 100%无损探

伤。采用超声波探伤时不应低于 JB/T 10559 中的 1 级,采用射线探伤时应达到 GB/T 3323

中规定的质量等级Ⅱ。

b) 2 级焊缝:焊缝表面质量应达到 GB/T 19418 中的“C”级,焊缝内部质量应按结构材料、板

厚等具体情况进行 30%~50%无损探伤。采用超声波 伤时应达到 JB/T 10559 中的 2 级,

采用射线探伤时不应低于 GB/T 3323 中规定的质量等级Ⅲ级。

c) 3 级焊缝:焊缝表面质量应达到 GB/T 9418 中的“D”级,焊缝内部质量可按具体情况进行

抽检,采用超声波探伤时应达到 JB/T 10559中的 3 级,射线探伤时不作规定。

7.2 螺栓连接

7.2.1 金属结构采用高强度螺栓完成构件间的连接时,其连接接头应符合 JGJ 82 的规定。六角头高强度螺栓接头所用螺栓、螺母、垫圈及其技术要求应分别符合 GB/T 1228、GB/T 1229、

GB/T1230、GB/T 1231 的规定。扭剪型高强度螺栓接头所用的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

符合 GB/T 3632 的规定。

7.2.2 连接结构件的铰制孔用螺栓副,螺栓的力学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8.8 级,螺母的力学性

能等级不应低于 8 级。螺栓与铰制孔的配合宜采用 GB/T 1801 中 H8/m6。


7.3 结构件制造偏差

结构件制造的应符合 GB/T 29560-2013 中 5.7.3 的规定。

8 电气设计

8.1 总则

起重机电气设备应符合 GB/T 3811、GB/T 5226.32 和本标准的要求。

8.2 电源与供电

8.2.1 起重机供电电源的容量除应满足 5.1.1 的要求外,对于额定线电压高于 1000V 的交流供电 。

8.2.2 在电源周期的任意时间,电源中断或零电压持续时间不应超过 3ms,相继中断间隔时间应大

于 1s。

8.2.3 起重机宜装设切断总电源的电源开关。

8.2.4 当使用发电机供电时,应保证供电系统的电压值、频率值与起重设备的额定值相匹配,应符

合 GB/T 5226.32 中的相关规定。

8.3 控制柜

8.3.1 应选用符合 GB/T 7251.1 规定的控制柜。

8.3.2 电气室内高压柜和低压柜应分开。

8.3.3 控制柜宜采用整体防护式结构,面板带门,并配有门锁。可开启的控制柜门应以软导线与接 地金属构件可靠地连接。

8.3.4 控制柜内应设照明装置,在超过 5.1.3 所规定的湿度环境中工作的控制柜内应设防潮空间 加热器。

8.3.5 在无遮蔽的场所安装使用的控制柜应具有防雨、防尘功能。其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GB/T

4208 中的 IP54。

8.3.6 控制柜内导线不允许中间接头。所有导线端部及接线端子应有与电气原理图布线图一致的 永久性识别标记、编号。

8.3.7 控制柜应牢固安装,在箱売和箱柜前面至少要留 400mm 宽的净空,地面应无障碍物。

8.3.8 柜内要有明显的接地标志螺钉。接地螺钉应是不小于 M6 的镀锌或铜质件,柜体应用螺栓和 底座紧固,不允许用焊接方式与底座联接;若门上有电气元件,应装设专用接地线,门应可靠锁住。

8.3.9 500V 及以下的交直流母线及其分支线,其不同极的裸露流部分与绝缘的金属体之间的电气

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的要求。

8.4 联动控制台

8.4.1 联动控制台上的操作手柄应具有零位自锁,主令控制器应操作灵活、档位清楚、工作可靠、 零位手感明确。

8.4.2 联动控制台上所有按钮、转换开关、指示灯等电气元件的上面或附近均应清晰地标明其用途 及操作方向的含义。

8.4.3 对于操作手柄,一般选择右手控制起升机构,左手控制变幅机构、回转机构。采用手柄控制

操作时,机构运动方应与规定的手柄方向一致。

8.5 电气设备的安装

8.5.1 电气设备应安装牢固,在起重机工作过程中,不应发生目测可见的水平移动和垂直跳动。

8.5.2 四箱及四箱以下的电阻器可以直接叠装,五箱及六箱叠装时,应考虑加固措施并要求各箱之

间的间距不应小于 80mm,间距过小时应降低容量使用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8.5.3 控制柜的安装应符合 GB/T 5226.32 中相关规定和 GB 50112 中第 3 章~第 7 章的规定。

终端的标示与标志应符合 GB/T 4026 的规定。

8.5.4 安装在电气室内的电气设备,其防护等级可以为 GB/T 4208 中的 IP00,但应有适当的防护 措施,如防护栏杆,防护网等。

9 装配

9.1 制动轮和制动盘的安装

制动轮安装后,应保证其径向跳动不应超过表 12 规定的值;制动盘安装后,应保证其端面跳动

不应超过表 13 规定的值。

表 12

制动轮直径/mm ≤100 100~250 250~500 >500~800

径向跳动/ m 100 150 200 250

表 13

制动盘直径/mm ≤250 >250 >500 >800 >1250 >2000 >3150 >

0~500 ~800 ~1250 ~2000 ~3150 ~5000 5000

端面跳动/ m 200 250 300 400 500 600 800 1000

9.2 传动链连接件的安装

9.2.1 传动链中各部件间的连接器,同一轴线斜角不应大于所用联轴器允许的安装误差。

9.2.2 装配好的各机构,使末级轴(如卷筒轴)旋转一周的过程中,应转动灵活,不应有卡阻等异 常现象。

10 检验规则

10.1 检验分类

起重机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

10.2 出厂检验

10.2.1 每台起重机都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包括用户特殊要求检验项目)方能出厂。

10.2.2 制造商应向用户提供起重机《产品合格证明书》和检测报告。

10.2.3 起重机宜在制造方进行整体或部件的预装,进行空运转试验,否则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各部 分在使用现场进行总装的正确性。

10.2.4 组装后各部件应分别进行空运转试验,正反方向运转,各试验累计时间不应少于 5min。

10.3 型式试验

10.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停产达一年以上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试验要求时。


10.3.2 如果制造商没有条件进行整机试验,则应到用户使用现场作型式试验。

10.3.3 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应由制造商的质量检验部门或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按实际与可能进

行随机抽样。

11 标志、运输

11.1 标志

11.1.1 起重机的规格标记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在明显位置永久性地标明额定起重量(或额定起重力矩)。

b) 额定起重量随全幅度范围变化的起重机,应设有明显可见的额定起重量随幅度全程变化的曲线或表

格;凡不同幅度段规定有不同额定起重量的,幅度段的划分及各段的额定起重量,均应永久性地标

明并明显可见。由制造商提供的操作说明能对不同幅度起重量做出更详细说明。

c) 如果起重机配备有多个起升机构,则应分别标明每个起升机构的额定起重量。由制造商提供的

操作说明书应指明这些起升机构是否可以同时使用。

11.1.2 应在起重机或司机室内明显位置设置起重机标牌,标牌应符合 GB/T 13306的规定,标牌的内 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品型号及名称;

b) 主要性能参数;

c) 产品编号;

d) 制造许可证编号;

e) 出厂日期;

f) 制造商名

g) 执行标准


11.2 运输

11.2.1 产品的运输应符合铁路、公路、航运的有关运输要求。

11.2.2 整体拖运还应满足:

a) 拖运装置应设有制动、转向装置,并符合通用牵引车辆的要求;

b) 起重机的回转部分应锁止,以防机构损坏;

c) ******载荷应符合道路桥梁限载要求。

11.2.3 长大件和可能会移动的部件,应垫平绑扎牢固,防止变形、移位、碰撞。

11.2.4 各金属结构件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变形,必要时应局部临时加固或放置假轴于铰轴轴孔内,若

发现明显变形,需复测尺寸及形位公差,合格后方可吊装。

11.2.5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碰撞、腐蚀、变形,电器设备、液压设备、电缆、钢丝绳等应采取防雨和防

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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